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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崔友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