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与熊辅、马云芳、张瑞友、马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熊辅,马云芳,张瑞友,马付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地址: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南路47-49号。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系该行职工。被告:熊辅,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9日。被告:马云芳,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4日。被告:张瑞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7日。被告:马付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诉被告熊辅、马云芳、张瑞友、马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新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春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