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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胡守文与蒋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文,蒋玉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511号原告胡守文,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蒋玉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文诉被告蒋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文撤回对被告蒋玉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守文负担。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