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胡守文与蒋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文,蒋玉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511号原告胡守文,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蒋玉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文诉被告蒋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文撤回对被告蒋玉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守文负担。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