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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继尧与代伟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尧,代伟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524-1号原告王继尧。被告代伟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代伟胜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代伟胜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