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养小龙与段成武、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段成武,华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被申请执行人段成武。被申请执行人华青春。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宽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段成武在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6000元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