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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凤年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凤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张凤年,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池州市。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凤年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池城管(市容)罚决字(2012)第7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凤年发送(2013)贵执字第01146号执行通知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凤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存款(帐号17×××99)人民币10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立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