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文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文海。上诉人陈文海因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6035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立案受理。经审查,起诉人陈文海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6组为被诉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出生并一直居住在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6组,1992年12月23日与潘光菊结婚,1993年12月15日生有一女陈明芳,户口均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6组。2011年8月,包括起诉人的承包土地在内的本社土地被政府征收,被起诉人集体组织获得征地补偿款700多万元。分土地时土地不够,只分给了半份。分配方案中起诉人的媳妇、女儿都按照计算半份土地计算为25000元/人。但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平等权利,应当按照全份土地即36000元/人分得土地补偿款。被起诉人分配方案中部分分配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征地补偿款共计22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实质是对集体资产分配标准不服,因上诉人曾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作出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无效,该院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4124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经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07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现上诉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