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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温红卫诉被告温红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红卫,温红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温红卫,女,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陕西昌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新华家园。被告温红燕(艳),女,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检修车间工人,住宝鸡市上马营,系原告之妹。委托代理人秦俊成,男,生于1966年5月1日,汉族,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检修车间工人,住址同上,系温红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红卫诉被告温红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红卫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红卫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红卫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瑾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