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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付(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43年4月19日出生于迁安市,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3年1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与本村村民刘某某土地有纠纷多次上访,没有结果���被告人陈某与其妻邓某某便住到迁安市扣庄乡兰若院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张某某解决此事,但一直未果,被告人陈某遂心生不满。2013年1月20日10时许,在兰若院村村民委员会西侧路上,被告人陈某截住张某某,要求张某某解决此事,张某某称解决不了。被告人陈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斧子欲砍死张某某,张某某见状调头就跑,被告人陈某未追上张某某杀人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子良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耿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