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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阳丹与方继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丹,方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阳丹,1980年2月6日。被执行人方继民。关于阳丹申请执行方继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丹与被执行人方继民达成新的协议,申请执行人阳丹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斌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