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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涂从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16号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五路龙井第二工业区A栋5楼。法定代表人:涂从欢,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票据号码3070005120541404、票据出票人宁波一象中空吹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杰特薄膜厂、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78139.83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