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郑玉东与尤立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东,尤立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834号原告郑玉东,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锋(受郑玉东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凯琳(受郑玉东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立勋,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东诉被告尤立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东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尤立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玉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立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郑玉东承��。(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