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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石开臻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67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开臻,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榕江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2)2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开臻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开臻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月2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杨配华、粟求林(均另案处理)撬门进入温岭泽国镇泽楚路300号,盗窃走被害人钟某放在三楼前间一只保险箱内的黄金首饰120克以及5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40800元。2、2011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宅前村A13-38号,盗窃走被害人张某1放置在家里的保险箱。3、2012年1月6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浙江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宅前村A18-63号,盗窃走被害人张某2家中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黄金首饰50克。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17000元。4、2011年5月2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219-10号,盗窃走被害人张某3放在三楼前间柜子内的黄金首饰30克。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11100元。5、2012年1月7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路桥区路北街道墙里贺村银安南街268弄52号,盗窃走被害人贺某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内黄金首饰40克及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13600元。6、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临海市横楼村1-101号,盗窃走被害人李某的8克首饰金器。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2720元。7、2011年5月2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吴光明(另案处理)等人撬门进入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的林辉仙家,盗窃走林辉仙家中的黄金戒指等金器及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窃戒指价值人民币6120元。8、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中大街247号王昌忠的家里,盗窃走其放在家中的各类金器20克。9、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吴光明等人撬门进入三门县泗淋乡泗淋村林训福家里,将其放在家中的一楼卧室内的一万元现金和一条中华香烟偷走。经鉴定,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750元。10、2012年1月9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温岭市大溪镇应钱村411号,盗窃走被害人於雪标的3500元现金、各种金银首饰、银某等物。经鉴定,被窃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3234元。11、2012年1月3日,被告人石开臻伙同杨正辉、粟求林等人撬门进入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马铺路319号,窃走被害人张某4放在三楼南间无锁柜子内的各种金银首饰和银某。经鉴定,被窃首饰价值人民币19600元。2012年9月21日,柳州市公安局五里卡派出所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抓获被告人石开臻。被告人石开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开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人的陈述,情况说明,谅解书,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开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与人结伙,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49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开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开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志斌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