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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孙云才与戴祖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才,戴祖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孙云才。被告戴祖桥。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云才与被告戴祖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孙云才到庭参加诉讼,戴祖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孙云才诉称:2011年7月4日,戴祖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孙云才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1年11月16日,戴祖桥再次向孙云才借现金50,000元。到期后,多次催讨未果。现孙云才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戴祖桥归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戴祖桥承担。为此,孙云才提供借条2份,证明上述诉称事实。戴祖桥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戴祖桥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云才提供的证据,其内容可证明本案借贷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7月4日,戴祖桥出具一份借条确认:“今由戴祖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孙云才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011年7月4日到2011年8月3日,每日违约金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2011年11月16日,戴祖桥出具一份借条确认:“今由戴祖桥因做生意需要向孙云才借款50,000元。”另外,孙云才向浙江法治报社支付了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对于第一笔借款,戴祖桥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孙云才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二笔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孙云才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孙云才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孙云才垫付的公告费,系戴祖桥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祖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孙云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戴祖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孙云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戴祖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孙云才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戴祖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