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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毕秀兰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兰,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毕秀兰。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毕秀兰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