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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58号申请人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申请人龚某某(龚仕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8日,安康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申请人卜某某诉被申请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后,申请人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龚某某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卜某某确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安汉法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龚某某有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卜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