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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廿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王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明,王招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商初字第69号原告:郑建明。被告:王招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明诉被告王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郑建明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