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锦秀与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秀,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48号原告:朱锦秀。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顺民。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秀与被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锦秀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锦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7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187元,由原告朱锦秀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