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彭石贵、汤赛灼、彭孙华、陈胜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彭石贵,汤赛灼,彭孙华,陈胜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1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狮山路99号。负责人颜怡,职务: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鹏,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志涛,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石贵,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被告汤赛灼,女,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被告彭孙华,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陈胜养,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彭石贵、汤赛灼、彭孙华、陈胜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能足额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63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伟明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