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金顺德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德,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金顺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振。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金顺德与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顺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顺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迪光审 判 员 杨燕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