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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良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良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9号9-1室。(组织机构代码:71119115-7)法定代表人:杨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冕芳,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刚辉,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能,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良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良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万婷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