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XX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