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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饶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彦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