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本财与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财,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张本财,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成,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服刑。张本财与张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刑初字第00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确认张成赔偿张本财17325.0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成的家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张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成现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本财同意在张成出狱后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00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