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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潘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潘爱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78号原告: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凤林。被告:潘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