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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仕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伟仕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鸿谱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仕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第三工业区C栋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钟良。被执行人鸿谱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龙湖开发区湖滨路3号。法定代表人CHUNGHOCHANG。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仕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谱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鸿谱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仕达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807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补回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930.7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鸿谱数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学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