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岳长利申请执行房权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长利,房权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岳长利,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房权正,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长利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200元,案件受理费267元,执行费50元,合计3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权正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房权正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房权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长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房权正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