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商初字第65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明珠路89号。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所欠货款付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