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尤与被告华╳花、华╳标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尤,华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韦x尤。被执行人华x花。原告韦x尤与被告华x花、华x标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8)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华x花尚欠原告韦x尤6766元,限于1998年9月底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华x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x尤于1998年11月8日第一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华x标已病故,被执行人华x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5月31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韦x尤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x尤同意被执行人华x花当日偿还欠款本金67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7元,共计7443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17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费用300元,申请执行人韦x尤自愿承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审判员 陈家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