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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与姚素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姚素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诉讼代表人:蒋嗣奋。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姚素云。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与被告姚素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向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以双方已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桑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