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与姚素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姚素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诉讼代表人:蒋嗣奋。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姚素云。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与被告姚素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向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以双方已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桑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