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某塑化工程有限公司、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某塑化工程有限公司,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波,总经理。被告安阳市某某塑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青利,总经理。被告司某某,女,汉族,市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某塑化工程有限公司、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司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某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司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建民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