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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515号���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被执行人金玉龙,男,蒙古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金玉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889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信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