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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9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桑交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桑交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9239号 罪犯桑交帽,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罪犯桑交帽曾因贩卖毒品罪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法院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01)怒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被告人桑交帽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三年九月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242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五年九月九日、二○○七年九月九日、二○○九年九月九日、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桑交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交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二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桑交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交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