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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培媛与廖浙秦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媛,廖浙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魏培媛。被执行人:廖浙秦。魏培媛与廖浙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培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浙秦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抚养费315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浙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廖浙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