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培媛与廖浙秦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媛,廖浙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魏培媛。被执行人:廖浙秦。魏培媛与廖浙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培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浙秦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抚养费315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浙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廖浙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