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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张永杰、张保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玲,张永杰,张保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54-1号原告张秀玲。被告张永杰。被告张保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张永杰、张保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永杰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永杰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