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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风双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水电制造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风双,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水电制造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徐风双,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水电制造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斌,女,系该公司经理。徐风双依据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阎劳仲案字(2012)第18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水电制造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水电制造安装公司应为申请人徐风双补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金,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和被执行人上级部门协调,所申请事项已得到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26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佳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