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林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