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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林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