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高某诉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泉江,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甲,男,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6日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龚群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泉江,被告邓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正月25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动不动对原告出口伤人,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年不低于2-3次,每次致原告身上青一块、紫一块,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忍耐多年,被告也多次写出保证不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一直出尔反尔,家庭暴力一次比一次严重,致使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破裂,并难以修复。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邓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一半;3、依法侵害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甲辩称:1、同意离婚;2、小孩邓某乙由被告扶养成人,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的一半;3、依���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财产除留给邓某乙的抚养费以外,其他财产一人一半,平均分摊,具体分配如下:(1)外面欠款共计98000元,原告承担49000元;(2)房屋分配:城南停车场内住房中除沙发、餐桌归被告父母所有,其余家电由原、被告各分割一半,房屋所有权归高健所有;(3)紫金国际小区17栋3单元305室,除应付原告父母2009年度拆房换房评估价40000元外,其余原、被告各占一半;4、茶林乡靛口村所有借土造林盈利以后,除高健投资15万元外,所得利润高键按合同占股份55%,其余45%股份全部留作用于邓某乙生活、学习及以后发展,双方无权干涉;(4)摩托车1台,原、被告各占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农历正月25日生育一男孩邓某乙。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过口角,被告也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其中被告分别于2007年3月25日、2010年7月8日写过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2013年3月11日,原告因被被告打伤而向双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原告之伤经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高某左眼挫伤目前已构成轻微伤;2、被鉴定人高某右下颌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微伤。故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予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城南停车场内住房中部分家电;2、摩托车1台,现值3000元;3、茶林乡靛口村借土造林盈利占股份45%。还查明:双房权证泷泊镇字第(2011)0000184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高某、邓某甲”,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建筑面积为104.99㎡。该房系原告高某于2001年9月4日从原双牌县百货公司有偿取得后,于2008年经与双牌县商业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后被安置在原住宅地。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结婚证、保证书、鉴定意见书、合同、收据、契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在婚姻生活中,原告数次遭受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被告改一改自己的脾气,双方真诚相对,夫妻感情有望向好的方面发展;况且,原、被告之婚生子现年幼无知,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原、被告离婚,势必给其健康成长带来不良的影响,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同意离婚的辩称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高某与被告邓某甲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伍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群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