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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贾雪琴与唐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