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周健与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健;李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周健,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蓉,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受理了原告周健诉被告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周健起诉称,与被告李蓉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系发生在本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XXX号的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周健选择合同履行地的辖区法院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李蓉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并不成立。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伟侠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