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霍秀兰与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秀兰,董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霍秀兰,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被告董静,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西安市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秀兰诉被告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