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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胡昌德与张宏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昌德,张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胡昌德,男,193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宏兵,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胡昌德因与被申请人张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舒城县干汊河镇第二商贸街二上二下门面房予以查封。担保人胡兵林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清河人家居住小区2幢303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宏兵位于舒城县干汊河镇第二商贸街四间房屋(二上二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