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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利其申请执行李经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其,李经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其,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经济,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王利其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268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经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经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李经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利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经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