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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与李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李继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白峰村庵山脚下。代表人:沈小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与被告李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李继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兴木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严学军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