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友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友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9071号 罪犯张友昌,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罪犯张友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被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病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被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九年零一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云高刑终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友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判未执行的刑期九年零一个月又二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二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友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友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