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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孙志岗与郭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志岗;郭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孙志岗,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告郭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孙志岗与郭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岗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元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