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延钦与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钦,路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刘延钦,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路文龙,男,48岁,汉族,宛城区防疫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钦诉被告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路文龙的准确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延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铭霞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