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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延钦与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钦,路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刘延钦,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路文龙,男,48岁,汉族,宛城区防疫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钦诉被告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路文龙的准确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延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铭霞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