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陆扬功与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扬功,徐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陆扬功,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徐飞,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扬功与被告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扬功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扬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陆扬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