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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南法两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乙强与陈海强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乙强,陈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南法两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乙强,男,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海强,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乙强与被执行人陈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南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陈海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海强货款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海强认欠申请执行人张乙强货款37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30元,申请执行人张乙强自愿一次性给予减免7730元,尚欠30000元被执行人陈海强于2013年5月15日履行;二、案件执行费4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乙强负担;三、案件终结执行。现案款已履行完毕,案件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楚元审判员  李绪娜审判员  郑宏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耿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