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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名称

杨广寿与陈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广寿;陈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杨广寿,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效雷,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寿诉称,2013年2月8日,原告因盖房需要用沙,被告找到原告称手中有沙,原告即向被告预付购沙款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收款后至今没有向原告交付一点沙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沙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陈效雷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效雷返还原告杨广寿沙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3年6月23日前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3年6月23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